近日,由重庆市江津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涛、张城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在该市大渡口区某工业园区公开开庭审理,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两人拘役五个月,各并处罚金2.5万元。
据承办检察官介绍,2015年3月至12月,有4家作坊分别在其租赁的厂房内从事废旧塑料瓶破碎加工,且均未办理环评手续,未取得排污许可证。案发前,4家作坊均因无证排放被大渡口区环保局行政处罚,均明知其从事的废旧塑料瓶破碎加工行业会产生污染环境的物质。在被行政处罚以后,4家作坊为逃避监管,通过在厂房设置暗管的方式,将生产污水转移排放至长江边。
2017年7月19日,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民警联合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对4家作坊排放的污水进行取样。经检测,这些作坊排放的废水样本pH值为13.62,均含有有毒物质。
2018年3月至5月,经江津区检察院提起公诉,法院分别对其中3家作坊的涉案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。2018年4月,江津区检察院以污染环境罪对张涛、张城提起公诉,近日,法院依法对二人作出判决。至此,4家作坊的涉案人员均已被法院判处刑罚。
承办检察官在办案中发现,多名被告人一开始对自己的行为都不以为然,觉得自己不过是排放了一些污水,甚至有人认为自己从事废物回收利用行业,是变废为宝,是在为社会作贡献。
针对部分被告人存在的认识偏差,承办检察官精心准备出庭预案,强化释法说理,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指出:“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,生产经营中尤其要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。希望通过该案,能让被告人真心悔过、改过自新。”
据悉,2014年12月以来,江津区检察院集中办理该市检察院第五分院辖区9个区的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。截至目前,已起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282件574人,全部获法院有罪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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